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车会,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明坤,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3月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2015年01月被邻水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会、秦明坤、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车会和被告人贺某某共同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车会同被告人贺某某来到邻水县**镇**村**号**楼的李某某家中,以被告人车会负责技术开锁和望风,被告人贺某某负责入室盗窃的方式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
二、被告人贺某某单独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邻水县**镇**街**号的郭某某家入室进行盗窃,盗得现金8000余元。
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邻水县**镇**街**号**楼**号郭某某家,以用塑料片插入门缝拔门舌的方式入室盗窃,盗得现金11600余元。
三、被告人车会和被告人秦明坤共同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车会同被告人秦明坤来到邻水县**镇**街**号**单元**楼**号包某某家,通过被告人车会负责技术开锁和望风,被告人秦明坤负责入室盗窃的方式进行盗窃,盗得价值3000余元的财物。
2019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车会同被告人秦明坤来到重庆市綦江区**镇车站进站口**楼**号张某某家中入室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
2019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车会同被告人秦明坤来到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单元**号徐某某家,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徐某某家,将徐某某家主卧室衣柜抽屉里的一对狐狸形状的耳钉、一枚黄金戒指、一条带有KISS标志的黄金项链、一枚钻戒盗走,被盗物品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7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会、秦明坤、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会和秦明坤、车会和贺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车会、秦明坤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车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秦明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庭龙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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