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二刑诉〔2018〕48号
被告单位烟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单位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尤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被告单位烟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保管员。
被告单位莱州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4********,单位地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79********,被告单位莱州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5********,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8********,被告单位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烟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村**号)。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犯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烟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住青岛市**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路**号)。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51963********,汉族,初中文化,莱州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镇**村**号)。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83********,汉族,中专文化,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黄岛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烟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车某某、周某某、于某某、徐某甲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6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2日、10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8年10月3日、2018年12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为给被告单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车某某、周某某明知该公司没有进口废塑料的资质,仍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徐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徐某甲联系国外废塑料货源,使用徐某乙、徐某甲提供的德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单位莱州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将废塑料走私进口,并委托被告单位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某等将上述废塑料向海关申报进口。具体操作中,徐某乙、徐某甲将国外废塑料信息发送给车某某,车某某、周某某决定购买废塑料后,周某某将订金打入徐某乙、徐某甲提供的银行帐户,徐某乙、徐某甲再向国外供货商付款。收取订金后,国外供货商发货并将货物电放提单经徐焕斌、徐某甲转发给周某某,周某某做业务记录,货物到港之前,周某某按照支付订金的方式支付尾款。徐某乙、徐某甲提供德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莱州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连同国外供货商的电放提单等单据,给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某某用于代理报关进口。通关后,车某某、周某某将废塑料部分用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使用,部分销售牟利。
烟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车某某、周某某使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塑料2720.213吨;徐某甲联系使用莱州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许可证为车某某、周某某进口废塑料1476.452吨;于某某在明知车某某、周某某使用他人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代理进口废塑料215.061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人隋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走私废物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调取自周某某三星笔记本电脑、戴尔台式机主机的进货清单、对账单、提单、发票、清关费用明细、废塑料照片、货场发货记录照片,银行交易明细,车某某的立功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为给被告单位烟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车某某、车某某明知没有进口废塑料的资质,仍逃避海关监管使用他人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莱州市**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甲、于某某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账号、相关证明及其他方便,帮助办理通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烟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单位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紫薇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周某某、徐某甲、于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9册,证据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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