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村**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8月3日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1月5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0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72********,汉族,小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住**乡**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0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6 月28 日至7 月10日,房县**镇**村村民邵某某同周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房县红塔镇古桥村郭家沟、周家沟、高枧村赛武当砖厂、朱湾村“林老爷”庙、朱湾村北城工业园、化龙镇渭沟村、窑淮镇界山村等地,以一百元起步,上不封顶的方式开设"二八杠"赌场,组织数十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车某某受邵某某、周某某聘请为赌场招募并运送赌客;被告人甘某某为赌场放哨,雷某某(已判决)充当荷手。期间,被告人车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甘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现场方位图;4.被告人车某某、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屹檬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甘某某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