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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赖某甲、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178号

被告人车某某,绰号“龙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9日被某某。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黑仔”,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县**镇**路*巷**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区**镇**4栋***房。因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9日被某某。

被告人赖某甲,绰号“其仔”,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区**镇**小区*幢*梯***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9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梁某某、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赖某甲涉嫌参与寻衅滋事案1宗,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参与寻衅滋事案2宗、非法持有枪支案1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6日凌晨4时某甲,陈某甲丰、陈某甲立、敖某某(已另案起诉)等人到阳江市江城区环湖路慕尚酒吧喝酒时某乙酒吧保安发生冲突,其中有人被保安打伤。陈某甲(刑拘在逃,另案处理)遂打电话叫人去帮忙打架并伙同车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小车去阳某某区锦上园小区接人,未果。车某某告知陈某甲车上有一支射钉枪,陈某甲听后即指使车某某回慕尚酒吧后去开枪恐吓酒吧的保安。车某某在慕尚酒吧路口处持射钉枪从车内朝天开了两枪,后和陈某甲驾驶小车往阳某某方向逃跑。2017年11月16日,阳江市公安局阳某某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在阳某某区峰会酒店停车场对可疑车辆排查,车某某见状即弃车逃离现场,民警即对车某某驾驶的汽车进行检查,在该车内提取到车某某在慕尚酒吧作案时某丙使用的枪支。

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状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2017年11月25日14时某甲,被告人梁某某、赖某甲、车某某去到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金某某旧阳春路口的报纸亭处赌博,梁某某输了几百元某某怀恨在心。三被告人离开后,梁某某称车上有两支“射钉枪”,提议和车某某、赖某甲一起去报复与其赌博的沙某某等人。车、赖某乙表示同意。随后车某某驾车搭乘梁某某、赖某甲返回赌博现场。梁某某把枪伸出车窗朝天开了一枪,并下车追赶被害人沙某某,赖某甲也持枪下车助威。沙某某逃离,车某某驾驶轿车搭乘梁某某和赖某甲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及监控视频的截图指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指认,涉案枪支图片指认,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4月28日

附注:

1.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3.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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