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汉族,文盲,**,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9月3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4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共同在安乡县深柳镇通过手机微信转帐、红包、收取现金等方式接受地下“六合彩”码单,然后通过微信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的码单帐目及资金转给庄家(庄家微信号为:wxid-zhciwsz94nr522,微信昵称:“宽”),庄家给予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在码单内特码10%,其他码5%的回扣;期间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共写码单约200期,被告人车某某与庄家之间的微信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594937元,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告人车某某、庄家之间的微信转账金额人民币196421元,被告人车某某获利7万元,被告人郝某某未获利。
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郝某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收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宜祥
检察官助理:潘 佳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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