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二手车贩卖,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车某某为谋私利,向他人收取3600元办理居住证费用,然后通过邹某某(另案处理)采用违规操作的手段办理了山东省居住证9张,被告人车某某向邹某某支付办证费用人民币2700元,其共获利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7763112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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