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农民。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01月11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车某某驾驶陕A0****小型普通客车沿韦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留公一村段时,将行人张某某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23时来到长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车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车辆痕迹检查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7、事故责任认定书。
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法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后逃逸,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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