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车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辽A****2号小型轿车,自辽宁省灯塔市次旦堡镇头台子村111号出发,沿117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彰线后左转,沿王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2省道后右转,后沿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盘线28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车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55mg/100ml。被告人车某某在诉讼阶段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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