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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车某某,曾用名车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货车,由南江县正直镇新车站向名门广场行驶。2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南江县正直镇君临大酒店门口时,被南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证人文某某、冯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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