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车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载货三轮摩托车,沿国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石**局**经营所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关于车某某驾驶的三轮燃油摩托车信息查询的说明;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车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老年人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无证、无号牌应在量刑时考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泽明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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