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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叙永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车某某无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2019年6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在叙永县**镇**村村民张某某家中吃饭并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叙永县**镇**路12KM小地名**处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车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叙永县向林镇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超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叙永县**镇**村盘**社**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911191****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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