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园**号楼**门**号。198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五年,2001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0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咸阳路出口处驶出快速路,继续沿西青道辅路由西向东巧工里小区门前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车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及被告人车某某指点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车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记录查获、采血、讯问等过程的光盘二张。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樱霖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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