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6********,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郓城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车某某酒后驾驶鲁******“颐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郓城县**街**路交叉路口处,被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雪峰
检察官助理 杨化迪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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