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车某某(经查询,准驾车型D)酒后驾驶一辆号牌号码为粤DNL****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安华街泰山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出读数为122mg/100ml。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现场调查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或者提取尿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记录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
2.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4.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吹气、抽取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锐波、郑夏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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