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36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系四川省平昌县**镇人大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3时00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1****号牌机动车行驶至**路**旅馆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由刘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B0****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车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3.44mg/100ml。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认定,被告人车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醉驾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车某某赔偿刘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000元后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现场笔录,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抽取登记表、抽血告知书,情况说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行驶证、机动车信息,代驾费用明细,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庆平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山庄**栋**,电话:1388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谅解书》、《情况说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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