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90********,汉族,专科文化,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社区**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大队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和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酒后驾驶鄂A****5白色小型轿车,沿本辖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因未确保安全驾驶撞向道路中间隔离交通护栏,造成交通护栏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车某某为逃避处罚,电话联系其妻子尹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并让其妻子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被告人车某某在事故现场附近躲藏观看。后经处理事故的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交通大队民警教育,尹某某承认了肇事司机是被告人车某某,并电话联系被告人车某某让其返回现场。被告人车某某返回事故现场向民警陈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车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59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交通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车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车某某已赔偿交通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免冠照片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破案经过,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朱某某、童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事发经过视频、抽血视频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社区**号**号,联系方式1817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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