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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牡铁检刑事刑诉〔2021〕2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车某某,男,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1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餐饮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单元**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3月24日

拘    留(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牡丹江公安处于2021年3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于2021年3月5日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0日19时40分,被告人车某某酒后驾驶黑CF****银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通过图佳线261公里15米铁路道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3月21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证实,案发时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7965mg/100ml ,属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1.物证:车辆照片、血样保存袋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平面示意图

6.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 )无驾驶资格( )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

认罪认罚(√)坦白(√)      自首(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前科( )

返赃或赔偿( )、被害人谅解( )

其他情节

被告人车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人民币三千元

备    注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此致

牡丹江铁运输法院

检察官:阴红伟

检察官助理:郭继宁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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