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区**乡**村**组,住福建省仙游县**镇**钢铁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43分,被告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在行经仙游县枫亭镇324国道120KM+800M路段时,被枫亭交警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 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车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97.82mg /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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