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2000********,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红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车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蒙自市锦华路朝阳路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2.02mg/100mL血。
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31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