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逊克县**金矿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逊克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乡**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逊克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驾驶黑N****5号车行驶至逊克县东直街第三小学附近道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为92mg/100mL,属醉酒状态。2020年9月16日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车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129.89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车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逊克县东直街第三小学附近道路处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黑N****5号机动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
样提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恩民
检察官助理:商成明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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