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石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胶州市**路**村路段,与对行宋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致车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检验,被告人车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车某某与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被告人车某某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前科查询、人口信息查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2.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字[2019]51140-1号乙醇检验报告、第370281120200000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爱芹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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