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01号
被告人车某某,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农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4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5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车某某自2013年5月1日在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楼经营“华清休闲会所”,容留卖淫女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2014年4月22日19时许,长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对长安区北长安街华清休闲会所进行检查时,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王某某、路某某现场抓获。直至被抓获,车某某共非法获利约10万元,对其容留卖淫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现场笔录;6、户籍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容留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昱
2014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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