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区**街**号。2017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车某某在涿州市**办事处**街**号,先后容留张某某、陈某某二名女子在该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车某某与卖淫女约定从卖淫活动中抽取提成,由其负责卖淫女的食宿和卖淫场所。经侦查机关查明:张某某在卖淫期间给车某某提成转账5640元,陈某某在卖淫期间给车某某提成转账8240元,车某某共非法获利13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甲、靳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一张、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查询车某某微信交易光盘一张、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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