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单县**街**号,住***单县**小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9日,单县公安局民警在单县***小区西门南头一门市查处一家捕鱼机游戏店。经查,被告人车某某从河南省商丘市购买四台捕鱼赌博机放在游戏厅内,并对外营业,盈利2000余元。经单县公安局认定,三台可独立供24人赌博活动,该三台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
被告人车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樊某某、谢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天民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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