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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52********,汉族,修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号,现住修水县**乡敬老院。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车某某从**乡敬老院宿舍一楼自己的房间走到二楼被害人阮某某住的房门前,撬开门锁后进入阮某某房间,脱下阮某某的裤子,再解开自己裤子拉链,用阴茎在被害人阮某某的会阴部蹭擦并射精后离开现场。次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车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阮某某为重度智力损害,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证明、前科证明等;2.徐某某、涂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精神病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车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奸淫重度智力损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车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 ,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训才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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