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964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21974********,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车某某等人在江油市太平镇龙茶村爱情斑马线“眼镜烧烤”店吃烧烤,因与邻桌人员蒋某某发生纠纷,车某某使用啤酒瓶将蒋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车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册(内附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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