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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车某某以其妻子王某某和被害人袁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对被害人袁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迫袁某某写下一张袁某某欠车某某6万元的欠条。2020年1月17日和2020年1月19日,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转给王某某9000元,王某某将此9000元转给车某某。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车某某以袁某某欠其六万元到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袁某某9000元,取得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各一份;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其妻子王某某和被害人袁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向被害人袁某某索取6万元,其中9000既遂,51000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车某某自首到案,被害人袁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兵

                               检察官助理  王文亮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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