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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车某某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和镇董源路与岚湖路交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4mg/100ml。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车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及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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