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车某某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和镇董源路与岚湖路交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4mg/100ml。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车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及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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