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车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长荣玩具厂宿舍区F栋308房,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部手机(优亿牌Y20,价值169.65元)。
(二)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长荣玩具厂宿舍区F栋308房,盗窃了被害人赖某某的一部手机(小米牌5X,价值474元)。
(三)2019年10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在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长荣玩具厂对面一出租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海风友牌,价值1187.52元)。案发后,以上被盗财物均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车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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