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车某某到被害人徐某某位于凯里市宁波路运管所旁的“新女人化妆品店”四楼员工宿舍的卧室内,盗走2800元现金、一个金750钻石女戒、一条足金999精品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对白色耳环。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金750钻石女戒、一条足金999精品金项链价值共计21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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