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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盗窃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上午被告车某某到被害人徐某某位于凯里市宁波路运管所旁的“新女人化妆品店四楼员工宿舍的卧室内,盗走2800元现金、一个金750钻石女戒、一条足金999精品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对白色耳环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金750钻石女戒、一条足金999精品金项链价值共计21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玲琳、李燕

2020年410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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