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6********,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村**组**号,捕前住本市城关区**路**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 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车某某从本市城关区纳金路**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盗走70斤猪肉风干、10斤牛肉风干。经拉萨市物价局对被盗70斤猪肉风干、10斤牛肉风干物价鉴定价值为4155元。被盗赃物未追回。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本案当事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车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经传唤至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系自首。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称被告人车某某已删除**商贸公司的购买被盗肉干的转账记录;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200元,被害人唐某某已谅解被告人车某某的行为。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办案人员于2019年9月10日对被告人车某某人身检查、入所检查及五项体检,除手臂处有纹身外,其他无异常;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称被告人将所盗牛肉干卖给**商行、**商贸有限公司,但收货款转账记录已被被告人车某某、**商行法人张**删除,故均无法提取。)2、证人证言(证实①证人张**系**商行的法人,2019年6月份车某某向店内送过50斤风干肉,没有开具送货单,并将购买的肉干的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车某某;②证人陈某某称2019年6月9日左右,车某某将20斤风干猪肉以48元/斤的价格卖给本人,并未出具相关票据。)3、被害人陈述(证实2019年6月27日被害人唐某某通过监控设备发现仓库被盗,被盗物品为70斤风干猪肉及10斤风干牛肉,总价值5000元左右,盗窃肉干的系公司送货人员车某某,并于2019年7月5日向被告人车某某确认,随后向车某某出示监控录像后,车某某承认共从仓库拿货三次,车某某在公司主要负责业务员兼送货员,但不允许私自配货和拿货,自2019年7月6日,车某某就离开了公司。)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对于自己在配货的时候,趁仓库管理员不备分三次从**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70斤风干猪肉和10斤风干牛肉,并将该80斤肉干出售给了三户商家的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证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70斤风干猪肉和10斤风干牛肉价格认定为4155元人民币);6、辨认、指认等笔录(证实①被害人唐某某对被告人车某某进行辨认,称其车某某系2019年从**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风干肉的男子;②证人廖某某对被告人车某某进行辨认,称其车某某系从自己看管的**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拿走风干肉的男子。③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车某某进行辨认,称车某某系2019年6月27日将风干肉卖给自己并未开具票据的男子;④被告人车某某对其盗窃场所及2处销赃地点进行指认,称其盗窃场所为拉萨市城关区**商贸有限公司仓库,销赃地点为本市城关区**超市、**商行;⑤被告人车某某对被盗赃物进行指认,其称盗窃的风干猪肉为藏东奇佳牌,风干牛肉为福隆牌);7、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车某某讯问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车某某已向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振
高 璇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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