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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诈骗、盗窃案,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被江苏省昆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2年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68********,汉族,不识字,个体户,住肥西县**乡**村**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25日,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车某某案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同年2月3日退回肥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肥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退查重报。余某某案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同年12月19日退回肥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肥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退查重报,于2020年2月18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日本院将两案合并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5日17时许,在肥西县**镇**村公交车站旁便民大排档内,被告人车某某冒充承包工程的老板,以借车回家拿衣服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骗走,后将该摩托车骑至舒城县**镇街道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宗申摩托车行,后车某某电话告诉王某某摩托车所在地点,王某某到达后取回被骗的摩托车。经认定,涉案雅马哈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9元。

2、2018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车某某在舒城县**镇街道往丰乐方向十字路口红绿灯处,对被害人钱某某谎称去肥西县**镇**村,请求搭乘钱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车某某对钱某某称自己路熟要求自己驾驶三轮车,钱某某同意,在行至**镇**村南合安高速下穿桥位置,车某某让钱某某下车查看路况,钱某某下车后,车某某趁机将电动三轮车骑走。后,车某某将骗得的电动三轮车销赃给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1350元的价格收购,并将赃物藏匿于亲戚家中。经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0940元。

3、2018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车某某到肥西县**镇**村**区安置点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小店内,谎称自己是新港南区安置点工地钢筋工老板,骗取朱某某现金1500元、中华香烟3条、金皖香烟2条。经认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车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4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09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纵瑞东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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