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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乡**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 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在本市迎泽区解放路大南门被害人杜某某开的“某某当行,且做信用卡代还业务,现典当行缺钱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21万元,后将钱转入网络赌博网站用赌博。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欣贵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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