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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车XX男,19XXXXXX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中共党员,个体,XXXXXXXXX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金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XX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浒湾镇洛城砖厂系车XX、黄X高、黄平X于2011年9月30日与XX镇XX村委会签订租赁XXX山山场合同后开办的砖厂。2012年下半年,黄X高退股后洛阳砖厂由车XX、车X生、黄XX等四人合伙开办,四人各占25%的股份。该砖厂2012年上半年动工建设,到2013年6月份建设完成并开始生产,车XX在该砖厂主要管事,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底处于停产阶段,其他时间一直在生产。该砖厂从建厂至今一直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20年4月8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溪县浒湾镇洛城砖厂在金溪县浒湾镇洛城村“大源灌山”山场占用林地面积为22. 62亩,所占用的林地,造成原有植被被灭失,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车XX归案情况说明、金溪县林业局出具证明、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黄XX、车X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车XX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XX在没有办理林业用地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占用林地22.62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临川区**乡**街组42号,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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