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车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个体,现住XX区XX乡XXX组XX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金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XX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浒湾镇洛城砖厂系车XX、黄X高、黄平X于2011年9月30日与XX镇XX村委会签订租赁XXX山山场合同后开办的砖厂。2012年下半年,黄X高退股后洛阳砖厂由车XX、车X生、黄XX等四人合伙开办,四人各占25%的股份。该砖厂2012年上半年动工建设,到2013年6月份建设完成并开始生产,车XX在该砖厂主要管事,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底处于停产阶段,其他时间一直在生产。该砖厂从建厂至今一直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20年4月8日,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溪县浒湾镇洛城砖厂在金溪县浒湾镇洛城村“大源灌山”山场占用林地面积为22. 62亩,所占用的林地,造成原有植被被灭失,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车XX归案情况说明、金溪县林业局出具证明、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黄XX、车X生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车XX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XX在没有办理林业用地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占用林地22.62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临川区**乡**街组42号,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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