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4********,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19年11月11日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晚,被告人车某某喝酒后到飘某某家闹事,后被家人劝回家,2019年08月11日02时许,车某某骑摩托从自家橡胶林地工棚拿了一把射钉枪到景洪市嘎洒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号飘某某家楼下用枪射击二楼的窗户玻璃,后骑摩托跑到某村朋友家橡胶林工棚睡觉。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车某某非法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前科说明、投案经过、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飘某某、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枪支丢弃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车某某刑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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