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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车某甲,曾用名:车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县**镇**街**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车某甲于2020年6月24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1号(临时牌照)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码:LSYBCAAA2********),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车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车号牌及拓号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案卷、刑事判决书;

(二)被告人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陆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车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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