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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区**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号院**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4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车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路**号院**区门口,酒后无故打砸防疫工作站,并持水壶随意殴打防疫人员李某某(男,48岁)等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经伤情鉴定,李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殴打李某某过程中,造成李某某的劳力士牌手表损坏。经评估,该手表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00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车某甲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发票复印件、百善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车某乙、韩某某、毕某某、文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其他证据: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车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车某甲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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