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车某甲,别名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96********,汉族,中专文化,阳江市广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车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入职阳江市广宝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顾问助理岗位,负责协助销售汽车工作。车某甲为满足个人挥霍,在2019年12月份开始至2020年2月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上便利,通过私人微信(微信号wxid_f88i******sh12)先后收取黄某甲、欧某某、黄某乙、廖某某、陈某某、莫某某等6名客户交给公司的购车款266508.75元,并将款项截留用于个人的信用卡、网贷还款及网络赌博,至案发仍未归还给公司。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车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黄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转账记录;4、被告人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26650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昭光
2020年6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车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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