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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车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7********,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元阳县**乡**村委**号,现住蒙自市**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6时许,被告人车某到蒙自市**城**幢**被害人杨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将现金人民币900余元、一部黑色OPPOR9sPlus手机(串号:864336033228779、864336033228761)和一部玫瑰金色OPPOR9sPlus手机(串号:864337039229258、864337039229241)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均价值人民币8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车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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