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车海滨,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小区**号**单元**室。2002年1月21日因盗窃罪被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3年10月31日因窝藏毒品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8月29日因吸毒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16日因吸毒被富锦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海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车海滨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的一天,在富锦市长安镇漂筏村加油站附近,被告人车海滨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0.5克冰毒。
2、2020年9月的一天,在富锦市长安镇漂筏村加油站附近,被告人车海滨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5克冰毒。
3、2020年9月的一天,在富锦市住院处东大墙附近,被告人车海滨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图某某0.1克冰毒。
4、2020年10月的一天,在富锦市长安镇漂筏村加油站附近,被告人车海滨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5克冰毒。
5、2020年10月29日,在富锦市长安镇漂筏村加油站附近,被告人车海滨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0.5克冰毒。
6、2020年10月27日16时许,在富锦市盛和新城二期东大门附近,被告人车海滨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0.3克冰毒。
综上,被告人车海滨共贩卖冰毒6次,贩卖冰毒2.4克,获得毒资人民币8,6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车海滨于2020年10月29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赵某某、蔡某某、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车海滨的供述与辩解;
4.富锦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5.电子证据微信转账截图;
6.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海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海滨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海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车海滨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海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大业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车海滨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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