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公诉刑诉〔2016〕41号
被告人车雷涛,又名车涛,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眉县齐镇**村**组**号。2007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1月26日减刑释放。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人车雷涛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6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车雷涛因琐事积怨持刀进入邻居邓某某家,在客厅与被害人邓某某争吵后,持刀对邓某某颈部、胸部等处连捅数下,致使邓某某当场死亡;邓某某儿媳妇冯某某听到后从卧室出来,车雷涛又对冯某某连捅数刀,冯某某受伤后逃跑。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车雷涛被抓获。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系遭受锐器(单刀)刺击作用致心脏破裂、肺脏裂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冯某某受锐器致项背部、左胸壁、左肩背部多处条状创口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
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车雷涛的供述与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雷涛因琐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付
2016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车雷涛现押于眉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 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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