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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轩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住该市**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轩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H*****的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疆北屯市景溪小区4号楼前水泥路面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被害人牛某某停放在该路段车牌号为新H*****的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轩某某逃逸。经第十师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轩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05mg/100mL。案发后,轩某某支付被害人修车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轩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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