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各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刘某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宋某某处转包奈曼旗**镇水库库区1686.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18年4月份,将**村以书面授权委托书形式交由被告人轩某某管理。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轩某某见**村内大门南150米和养殖场南侧地块的林木长势不好,欲将其更新。便将涉案地块内所剩林木(“十个全覆盖”时择伐部分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全部皆伐。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师测算,滥伐林木蓄积为51.578立方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土地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2、证人证言:梁某某、瞿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幺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轩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5、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51.57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福堂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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