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轩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8********,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武清区**镇**村**区**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轩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上午,在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六道口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使用从被害人王某某家卧室门上挎包内找到的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卧室衣柜内抽屉锁打开,盗窃抽屉内现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轩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等物证;2.书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言冉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轩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轩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成
检察官助理 沈士雯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武清区**镇**村**区**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卷移送:取保材料1份,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