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快递公司(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被告人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轩某某先后六次在南通市崇川区**超市、南通市开发区**超市实施盗窃,窃得羽绒服等衣物六件,涉案衣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65.5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轩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超市服装销售区,窃得黑色LANDNBOW牌羽绒服一件,案发当日售价1199元。
2.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超市服装销售区,窃得黑色Jess Tony牌棉衣一件,案发当日售价179元。
3.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超市服装销售区,窃得黑色派罗玛牌羽绒服一件,案发当日售价499.5元。
4.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在南通市开发区**超市服装销售区,窃得灰色Bes Carol牌运动裤一条,案发当日售价89元。
5.2019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轩某某在南通开发区**超市服装销售区,窃得黑色雅鹿牌长款男式羽绒服一件,案发当日售价599.5元。
6.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轩某某在南通开发区**超市服装销售区,窃得黑色雅鹿牌长款女式羽绒服一件,案发当日售价499.5元。
案发后,被告人轩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已赔偿二被害单位损失5200元,并取得二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羽绒服等物证照片;
2.河南省太康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轩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施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鹤新
检察官助理:刘艳会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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