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州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转溥,曾用名马巫卡,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80********,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尔色,曾用名邱片,绰号大哥,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7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稻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转溥、邱尔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稻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稻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期间,被告人转溥、邱尔色及同案犯邱某某(已死亡)在被害人中某某家中务工。同年11月29日晚,邱某某与中某某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执,邱某某拿起身旁的斧头砍击中某某头面部致其死亡。随后被告人转溥、邱尔色和邱某某因担心中某某的妻子单某某发现后三人无法逃离现场,遂在中某某家中的小卖部内,三人先后使用斧头砍击被害人单某某的头面部致其死亡。作案后,三人逃回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经鉴定,被害人中某某、单某某的死亡原因推断为面部锐器损伤导致的死亡。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转溥在重庆市北培区**镇**村被稻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邱尔色在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乡被稻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转溥、邱尔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康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转溥、邱尔色现羁押于乡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同步录音录像二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证两把长斧存放于稻城县公安局物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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