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辛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011979********,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区**街塔北**号,住户籍地。2009年5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2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5月刑满释放。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亮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辛亮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行唐县注册登记了行唐县**有限公司,后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出售给曲阳县王某某(在逃),获利800元。
2019年9月,被告人辛亮以牟利为目的,再次将身份证交由王某某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后王某某等人利用辛亮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定州市**水果店”、“定州**商贸有限公司”、“定州**商贸有限公司”、“定州**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定州市**水果店对公账户,并支付给辛亮800元现金。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辛亮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亮出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检察官助理:田璞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辛亮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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