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刑诉〔2017〕114号
被告人辛克忠,曾用名康文、文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村**楼**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获,2015年1月20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30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克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颍上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此案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8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9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1日晚,被告人辛克忠找到辛延松(已判刑)称可以从缅甸购买到毒品,并可以免除从金三角运往缅甸佤邦每块毒品6000元的运输费用,以每块毒品(重约350克)3.5万元价格购买,运回后由辛克忠负责销售,辛延松同意购买10块毒品。后辛克忠商议让刘泽喜(另案处理)购买越野车用来改装后装运毒品,并承诺为刘泽喜购买并运输毒品。后刘泽喜、辛延松、孙彬彬(已判刑)于2014年10月9日到河南省使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购买了一辆豫******北京牌越野车。辛延松又找到韩付成开车前往缅甸运输毒品,并许诺给韩付成好处费。
2014年9月24日张某某、孙彬彬驾驶车辆将辛克忠送到合肥后于辛克忠妹夫陈洪雷见面,次日,辛克忠与陈洪雷将110元毒资分别存入陈洪雷在合肥农业银行账户上70万元,陈洪雷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40万元,同日辛克忠将40万元中的10万元转入辛进诚(辛克忠三弟)账户,同年10月7、8、9日辛克忠从境外将陈洪雷两账户上的现金支出。
2014年10月15日,孙彬彬、辛延松、韩付成驾驶豫******北京牌越野车从临泉出发前往缅甸,偷渡至缅甸佤邦与辛克忠见面,并将车辆交给辛克忠,辛克忠驾驶该用于装运毒品的豫******越野车离开。后在佤邦“莱隆康”宾馆,辛延松交给辛克忠35万元用于购买毒品。
2014年10月初,辛延松找到刘春领(已判刑)问其是否愿意参与贩毒,刘春领同意购买10块毒品,辛延松让刘春领准备41万块钱用于到缅甸购买毒品。2014年10月19日刘春领和刘泽喜驾驶皖******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从临泉出发至云南,将车停至云南澜沧县,二人偷渡到缅甸的佤邦,刘春领到达佤邦后交给辛克忠41万用于购买毒品。后刘春领、刘泽喜、韩付成因事返回临泉。
2014年11月中旬,韩涛、庞椰柯(均已判刑)、殷玉东(另案处理)每人携带5万元毒资,从临泉至缅甸邦康,在邦康的“莱隆康”宾馆,三人通过辛延松交给辛克忠11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后三人离开缅甸回临泉。
2014年12月2日,刘春领和韩付成驾驶皖******北京现代轿车,到浙江温州柳市×韩付成的儿子韩顺利交换了浙******红旗牌轿车,刘春领驾驶该车开往云南。2014年12月4日,刘春领偷渡出境至缅甸的邦康,后辛克忠与辛延松、刘春领等人计议,由刘春领驾驶浙******汽车从前面探路,辛延松、孙彬彬驾驶豫******越野车负责运送毒品回临泉。12月12日,三人驾驶车辆行驶至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境内被抓获,在豫******北京越野车后排座下方的夹层内发现76大块、7小块、9包嫌疑毒品。经称量共计29650克,其中海洛因27699.8克,平均含量为50.8%,吗啡195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车辆等物证照片;
2.发破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单、银行存款凭条、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证言,同案犯辛延松、刘春领、孙彬彬、殷玉东、韩付成等供述;
4.被告人辛克忠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的毒品检验鉴定
报告;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克忠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27699.8克、吗啡195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闫鹏远
2017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辛克忠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涉案物品现保管于颍上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