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辛国勇,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车站职工,住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火车站职工宿舍(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附**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国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辛国勇虚构自己在南昌、浙江等地做工程需要资金等事实,明知自己
没有偿还能力,多次向其同事周某某、李某甲等14人借款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全部用于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辛国勇虚构工程资金紧张需要周转,多次向被害人刘某甲借款。至案发前,仍有人民币2万元未归还。
2.2018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辛国勇虚构工地资金紧张需要周转,多次向被害人熊某甲借款。至案发前,仍有人民币4万元未归还。
3.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辛国勇虚构自己在浙江的工程资金需要周转,先后向被害人彭某甲借款。至案发前,仍有人民币9.5万元未归还。
4.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辛国勇虚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孩子上学找关系需要用钱等,多次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至案发前,仍有人民币2.5万元未归还。
5.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辛国勇找到被害人万某某,虚构自己的工程发不出工人工资向万借款。后万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快贷业务贷出人民币10万元并转账给辛国勇。至案发前,上述钱款均未归还。
6.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辛国勇虚构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害人李某甲借款。李某甲同意后,按照辛国勇的要求通过中国建行银行快贷业务贷出人民币10万元,并转账给辛国勇。同月20日,辛国勇又以发不出工人工资为由让李某甲从快贷中贷出1万元借给辛。2019年,李某甲多次催促辛国勇还款但均遭拒,5月6日之后辛国勇便失去联系。至案发前,上述钱款均未归还。
7.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辛国勇虚构工地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两次向被害人任某某借款。至案发前,仍有人民币2.5万元未归还。
8.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辛国勇虚构自己的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先后向被害人崔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经崔多次催要后仍未归还。
9.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辛国勇虚构自己在浙江的工地出事需要钱周转,多次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至案发前,仍有人民币9.6万元未归还。
10.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辛国勇在南昌西车站站台上,以自己的建行快贷即将逾期为由,向被害人钟某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后辛国勇将该笔钱款全部用于赌博并未归还。
11.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辛国勇虚构儿子上学找关系需要用钱,向被害人彭某乙借款人民币5000元未归还。
12.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辛国勇虚构工地资金紧张需要周转,多次向被害人李某乙借款。至案发前,仍有人民币1.35万元未归还。
1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辛国勇虚构自己儿子出事需要用钱,向被害人刘某乙借款人民币5000元后未归还。
14.2019年4月,被告人辛国勇虚构自己儿子出事需要用钱,分两次向被害人熊某乙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未归还。
2019年7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辛国勇主动到南昌铁路公安处进贤南车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国勇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辛国勇的银行交易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国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国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国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辛国勇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章璐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辛国勇现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3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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