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辛宏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区**街**委**组。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宏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5时许,被告人辛宏吉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桥禧龙宾馆225房间,盗窃被害人荣某某人民币3400元。
2.2019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辛宏吉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华鸿国际1栋1323室,盗窃被害人荣某某人民币4000元。
综上,被告人辛宏吉共计盗窃荣某某人民币7400元,被盗钱款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辛宏吉于2019年10月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辛宏吉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宏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宏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辛宏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辛宏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辛宏吉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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